2012年10月1日

法官評鑑 兩個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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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5
法官評鑑 兩個黑洞

◎ 曾守一
《法官法》法官評鑑,首批被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議懲處的名單終於出爐。兩位法官中,一位是被民間司改會移請評鑑,一位是由司法院主動移請評鑑。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除了法官、檢察官代表,特別加入了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等外部代表,期盼藉此可以改變長期以來「自己人審自己人」的狀態。
果不其然,詹姓法官因為勸諭當事人撤回上訴,就被評鑑委員會建議懲處記過兩次,處分不可謂不重。而另一位李姓法官開庭時打電話和同院法官老公討論案情,在其任職的板院自律委員會只是建議申誡,到了法官評鑑委員會卻建議休職六個月,可見內部自己人對此案的評價,與外部民間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
然而,不論是記過兩次,還是休職六個月,都不是最終確定的「裁判」,只是建議。到底,這樣的行為應該如何定「罪」?司法院還是把這個權力牢牢抓在手裡,《法官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必須由司法院專設的職務法庭,才能審理法官的懲戒事項。而這個職務法庭,就不設外部代表了!論者有謂,「法官評鑑八個月僅成立兩案,評鑑淪為背書,司法信賴難重建。」究其實,這兩個案子根本還未成立呢!
另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這兩案都是因為開庭錄音光碟的公開,事證俱在,讓法官無法閃躲,也讓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如臨現場,才能如此明快的做出懲處建議。而同受《法官法》規範的檢察官就比法官們幸運了。本會受理多起申訴檢察官案件,當事人屢次向地檢署申請複製檢訊錄音光碟,都被檢察長以「閱卷要點並無得聲請複製庭訊光碟之規定,法無依據,礙難准許」駁回。因此,無論當事人在檢訊中遭受了多少委屈,也無法利用錄音光碟來證明檢察官的濫權違法。如此,政府花錢建置這些設備,卻要何用?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司法官個案評鑑申訴中心專案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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