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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6日

司法院別把法官評鑑委員會當成家貓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在四月十五日舉辦「法官評鑑制度及其運作」論壇,會中有委員直言,法官評鑑委員會不過是司法院的家貓,震驚四座。究竟司法院是不是真的把法官評鑑委員會當家貓來豢養,無意讓牠到抓老鼠?這要從制度面設計以及會議現場司法院代表的回應來觀察,即可思過半矣。

制度設計上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是兼職,每個月開兩次會,不是獨立機關,沒有固定人員編制,沒有懲戒權,這些姑且不論;針對是否賦予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權這點,司法院的代表堅不鬆口,認為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向職務法庭聲請保全證據及強制處分就足夠了。問題是,沒有調查權,如何能查明、印證人民陳情的事實真假?如何能勿枉勿縱,據以移送監察院審查提出彈劾,再送職務法庭審判,而達到淘汰的結果?有人說沒有調查權等於是無牙老虎,我們倒認為,連有調查權的監察院有時都會被譏笑是無牙老虎了,更何況是沒有調查權的法官評鑑委員會。說它是司法院豢養的、擺著好看的、沒有爪牙抓不到老鼠的家貓,當不為過。

而對民間請求團體要求的調查權或資訊分享權,司法院代表及法界與談人也期期以為不可,一再認為讓民間請求團體擁有調查權於法令不合,因此,對於開庭錄音光碟也不允許拷貝複製,如要閱覽筆錄,還要透過重重關卡,申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百折程序。然而,在現行法制上,公權力並非不得委託行使,理由在於,民主政府所擁有的權力,均來自於人民的授權與同意,政府只是做為人民的代理人,以這個代理身分行使公權力罷了。從這個觀點來看,調查權並非政府機關固有的、不可移轉的權利。司法院代表把調查權當成是官方獨享的權利,不容民間染指,顯現其官本心態以及對民主制度認知的落差。

如貴報所載,當第一線的檢察官或法官已經「進步」到先關閉錄音錄影,再來恐嚇、威脅、利誘當事人的時候,那麼,賦予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權,或是同意讓民間請求團體複製開庭錄音光碟,其實已經不足以發現或遏制此類法庭內新型的違法行為。司法院既然信誓旦旦要淘汰不適任法官,我們不知道,到底還在「堅持」「固守」甚麼?




2013年1月25日

司法改革 創新求變或自廢武功?



  • 2013-01-25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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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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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友辰】
     司法院繼「人民觀審制」建構之後,又推出改造「憲法法庭」的新猷;而最高法院從廢止「保密分案」的內規,到死刑案件量刑問題容許行言詞辯論,甚至考慮五人合議為一致決的慎刑決議,對人權保障的促進,增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呈現新的形貌與作為,均值得肯定。而本屆專業立委如尤美女、謝國棟等人為改造最高法院組織運作模式,強化其終審的角色功能,相繼提出民事及刑事「大法庭」的設計,透過法院組織法的修正,使得最高法院組織功能賦與全新的架構,期望藉助統一法律見解,消除各庭各吹一把號的亂象;而司法院為配合法官法的施行,隨後也提出包括行政「大法庭」的對應版本以為呼應,對追求司法正義者而言,值得期待。
     目前甚囂塵上的幾件司法議題,均攸關罪責之有無與刑罰輕重之判斷。例如接受政府委託研究案的大學教授是否具「授權公務員」身分,其以不實發票核銷,是否應適用貪汙治罪條例處罰,未來可能有重大爭議,有待終審統一解釋。
     特別是,國際人權憲章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之引進成為國內法,並於二○○九年十二月十日正式施行之後,有關人權保障的規範其位階高於國內法,具有特別法之效力,不論行政、司法均應直接適用;而且依《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在適用該兩公約時,還要參照其立法意旨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解釋。也由於該《兩公約》的實體規範內涵過於概括抽象,一般性意見解釋又過於廣泛,將來適用上的拿捏當非易事,終審各庭法律見解的分歧可能更為嚴重,此時兩個最高法院分別設置三種「大法庭」扮演終局判決前的統一見解的角色,益形重要。
     然而,筆者認為未來設置之各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或行政大法庭為了一件個案的法律見解,勞師動眾作集體解讀或詮釋,且其效力若僅能拘束個案,甚至如謝國棟委員版的草案還有跨各大法庭的「聯合大法庭」的設計,不免有「大材小用」的侷限。如此大陣仗的布局,祇是為單一個案法律邏輯演繹,不免失之過狹。不若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大法庭」有違憲審查權。故果能放大格局,擴張其功能,例如將重大爭議的死刑刑事案件於判決確定後,檢察總長以審判違背法令多次提起非常上訴尋求救濟而被駁回者,即直接提交「聯合大法庭」作多面向、具憲法法理層次的審查及最終的裁決,那將是決斷大是大非名符其實「大法庭」的展現。
     要提醒主事者的是,司法院最近推出的「憲法法庭」賦與全新風貌,強化其釋憲與統一解釋法令的功能,讓釋憲運作法庭化及裁判化,是一件憲政大改革,確實應予喝采。不過,在二○○一年十月五日公布的大法官會議第五三○號解釋,已然宣示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為實現「一元單軌」審判體制,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制憲本旨,在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司改三法(包括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司法院組織法)的誡命,隨著歲月之增長,似乎已經被淡忘而束之高閣。對此,司法院似不以為意,而立法院也有所怠惰。
     在追求建構新制之前,這種最高司法審判與最高司法行政分離違憲現象不作調整,放棄司法院本為最高審判機關,在單一屋頂架構下可以統轄各大法庭作合憲性的運作;而改採山頭林立等而下之分隸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所屬三大「大法庭」與司法院另立門戶作「憲法法庭」的設計,似乎捨本逐末,有了分身而忘了本尊,在體制上顯得有點錯亂。在此呼籲立法院、司法院在追求新猷趕工出櫃之前,允宜加以正視。
     (作者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2013年1月15日

死刑辯論/最高法院「作文功」 令人火大

□ 死刑辯論/最高法院「作文功」 令人火大
張升星/台中地院法官(台中市)/聯合報 2013/01/15
最高法院大費周章就死刑案件開庭辯論,結果日前宣判,老狗玩不出新花樣,還是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提出多項理由認為必須撤銷發回:一、法院必須先調查論罪證據(有無殺人),然後才能調查科刑資料(有無前科),否則就是程序違法。二、量處死刑案件,應採類似「盤點存貨」的方式,就有關量刑事由逐一審酌,否則不符「比例原則」。三、法院依據檢察官請求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繼續上訴請求加重量刑,是否有違「禁反言」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但這些官樣文章,只是推諉卸責的煙幕彈。

本案犯罪事實明確,被告前於八十二年間殺死女友,經判決服刑後出獄;又於九十八年間與因感情及財務糾紛,持土造鋼管槍枝殺死安親班女教師。上述犯罪事實歷經一、二審及最高法院二次撤銷發回,前後六次審判結果並無歧異,被告亦均坦承不諱。

最高法院指摘高院「誤置調查順序,先行調查被告前案殺人前科,採為量刑依據,並未精緻、妥適辯論量刑事由」首次撤銷發回;然後質疑高院改判死刑「並未詳加敘明終身監禁取代死刑之可能,量刑事由未予調查審酌」二度撤銷發回;本次三度撤銷發回的理由大同小異,只是增加「盤點存貨」、「禁反言」、「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名詞來遮掩其冷飯熱炒的本質。

既然最高法院一再挑剔原審未能精緻、妥適調查及辯論量刑事由,乾脆就由最高法院公開示範何謂「精緻、妥適」?如何「盤點存貨」?本案不僅召開言詞辯論,檢辯雙方及被害人家屬都到庭攻防,言詞交鋒,搞得煞有介事,結果還是撤銷發回!這樣就叫「精緻、妥適」的量刑辯論?

最高法院向來的標準答案是: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介入事實調查,無法調查量刑事由。想撤銷發回,就說原審法律見解錯誤,必須糾正,但面臨質疑其具體標準為何?卻又諉稱此乃事實調查,不干他的事!僭居高位的權力傲慢,加上司法院的長期縱容,就是司法亂象的罪魁禍首。

最高法院濫行發回而毫無愧色,還振振有詞要求集體配合作假,簡直莫名其妙。最高法院批評檢察官照抄判決然後附加寥寥數語就提出上訴,但最高法院還不是照抄判決然後附加寥寥數語就撤銷發回?刑事訴訟採行言詞辯論,法庭活動才是核心關鍵,書狀表達根本不是重點。難道要像最高法院這種窮極無聊的作文比賽,才算及格?

至於加重量刑有無違反「禁反言」、「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來就是最高法院應該回答的問題,不是嗎?

其實最該「盤點存貨」的就是病入膏肓的最高法院。沒有別的藥方,只能砍掉重練!但是司法院在各方壓力下提出疊床架屋的「聯合大法庭」,還要替這批貨色加官晉爵。這種「最高」法院,你不覺得「火大」嗎?

2012年12月17日

要等多久才開庭?

聯合筆記/要等多久才開庭?
「法院在搞什麼,為什麼不能準時開庭?」到法院開庭的民眾幾乎都有這樣疑問,等半個小時的算是幸運,一般等候開庭的時間,最起碼要從一個小時起跳。
行政院正在拚「有感」施政,但司法院呢?司法院的有感施政在哪?為什麼不能督促法官們準時開庭,為什麼總要讓民眾把寶貴的時間浪費在等候開庭上?
法官開庭不準時,不但當事人埋怨,就連律師也吃不消。許多律師每天有三分之二的時間浪費在等候開庭,因此律師界盛行一句話:「十年執業九年等」。司法院長賴浩敏是律師出身,對法官開庭不準時應有深刻體認才對,他卻拿不出一套解決問題的辦法。
等候開庭已經引發民怨,但法官大人們卻不管這麼多,庭期表照樣排得密密麻麻。每個庭期的間隔時間多半是十分鐘,但要在十分鐘內開完庭,似乎不太可能,於是下一個庭就只能順延。庭期時間排在愈後面的民眾,就愈倒楣。好不容易輪到你了,法官看看時間已晚,簡單地問兩句話,就要求民眾有什麼意見「具狀補述」。民眾本想當面跟法官說清楚案情,最後卻只能乾瞪眼。
不少法官心中好像沒有「司法為民」的觀念,民眾心中則難以理解「開庭時間為何永遠不能準時?」打官司的當事人與律師們在漫長等庭時,難免會有一種被法官惡整的感覺。但儘管民眾罵翻天,但開庭遲延現象,多少年來依舊不改。
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訴訟當事人有權要求法官準時開庭,不要讓人痴痴苦等。賴浩敏院長能不能告訴大家:法院何時才能做到準時開庭,不讓人民苦等?
【2012/12/16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聯合筆記/要等多久才開庭?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7569340.shtml#ixzz2FGo6Ke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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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8日

法務部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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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8
來函


◎ 林錦村
有關「法務部,不准吃案喔!」一文,法務部說明如下: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台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涉犯貪汙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涉有貪瀆等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串證、滅證及逃亡之虞,且所涉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同月十三日裁定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自羈押之日職務當然停止,法務部業依法停止其職務,並於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
二、有關檢察官陳玉珍所涉行政責任部分,台高檢署業已分案調查中,法務部將依行政調查之結果採取適當之行政究責機制。如經調查確有應受懲戒之情事,且情節重大,法務部將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先行停止其職務。按法官法第五十條規定,如受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撤職之懲戒處分,不得充任律師。又懲戒處分確定前,另依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者,不得充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應已可防止其聲請轉任律師。
(作者為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28/today-o8.htm

2012年11月27日

法務部,不准吃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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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法務部,不准吃案喔!

◎ 曾守一
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在板橋地檢署任內,涉嫌包庇電玩業者,連續七年每月坐收鉅額賄款一案,遭爆料已經超過了一個星期,法務部在其官網上,還是沒有隻字片語的說明或聲明。法務部對此案的態度如何,我們不得而知;我們只知道,全國檢察官和民眾的眼睛都在看法務部下一步怎麼走。
我們認為,法務部可以走的路有:
一、公布陳玉珍案的偵辦進度,定期向社會說明。司法人員涉嫌貪腐,應不受「偵查不公開」的保護,或應受較低度的保護。因為他們接受國家任命,本應「恪遵憲法及法律之規定,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正廉明,勤奮謹慎,執行法官職務」;渠不為之圖,反而知法玩法、弄法,既然視法律、憲法為無物,就沒有理由與一般犯罪嫌疑人同受保護。
二、法務部應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與三十五條,立即啟動法官個案評鑑機制。陳玉珍所屬的高檢署,應檢附陳玉珍涉案的具體事實和相關資料,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以昭公信。換言之,行政機關為求取信於民,本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和懲戒,而不待司法判決出爐,因為行政上的懲戒和司(刑)法上的處罰,原本就是行為人應該承擔的不同法律責任。
三、法官法第五十條規定,法官(含檢察官)如果遭受免除法官職務或撤職的懲戒處分,將不得回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也不得充任律師。目前陳玉珍遭羈押,如果四個月後羈押期滿,在三審判決確定前,或司法院職務法庭對陳玉珍做出上述懲戒處分之前,陳玉珍依循「房阿生模式」,依律師法聲請轉任律師,繼續當「在野法曹」,不知法務部可有制止的良策?
據報載本案是陳玉珍用不起訴換取賄款,這應驗了市井的傳說: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如果民眾對司法的認知長期以來都是這樣,那麼皇后的貞操,終究只是一個笑話。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司法官個案評鑑申訴中心專案秘書)

2012年10月1日

法官誤判 且看刑法第124條


自由廣場
2012-8-22       
法官誤判 且看刑法第124
 蕭曉玲

報載因為法官判決時沒有適用減刑條例,讓被告白白多吃了四百九十天的牢飯,被告出獄後收到裁定書才知道被多關了四百九十天。而事發的台南高分院非常淡定的說:審判本案的陪席法官都已經退休了,我們內部會檢討。對於造成這種無法究責的狀態,台南高分院並沒有多說一句話。

我們利用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查詢,查知台南高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判決(即本件未適用減刑條例的烏龍判決)的判決法官為刑事第五庭楊明章、楊子莊、戴勝利三位法官。再細查得知楊明章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一○一年八月五日,顯見仍然在任。而戴勝利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楊子莊法官最近一筆判決日期為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兩位法官應該已經退休。

是不是法官退休了就沒有辦法追究責任?《法官法》處理法官的違誤判決,必須是確定判決後兩年內的案子,並不適用於本案。然而,刑法第一二四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一條從來沒有被用過的法律,我們就拭目以待:看看法務部的檢察官,敢不敢、能不能對這三位法官提起公訴?(作者為被惡性解聘的前北市中山國中教師)

法官評鑑 兩個黑洞


首頁 > 自由廣場
2012-9-5
法官評鑑 兩個黑洞

◎ 曾守一
《法官法》法官評鑑,首批被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議懲處的名單終於出爐。兩位法官中,一位是被民間司改會移請評鑑,一位是由司法院主動移請評鑑。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除了法官、檢察官代表,特別加入了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等外部代表,期盼藉此可以改變長期以來「自己人審自己人」的狀態。
果不其然,詹姓法官因為勸諭當事人撤回上訴,就被評鑑委員會建議懲處記過兩次,處分不可謂不重。而另一位李姓法官開庭時打電話和同院法官老公討論案情,在其任職的板院自律委員會只是建議申誡,到了法官評鑑委員會卻建議休職六個月,可見內部自己人對此案的評價,與外部民間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
然而,不論是記過兩次,還是休職六個月,都不是最終確定的「裁判」,只是建議。到底,這樣的行為應該如何定「罪」?司法院還是把這個權力牢牢抓在手裡,《法官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必須由司法院專設的職務法庭,才能審理法官的懲戒事項。而這個職務法庭,就不設外部代表了!論者有謂,「法官評鑑八個月僅成立兩案,評鑑淪為背書,司法信賴難重建。」究其實,這兩個案子根本還未成立呢!
另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這兩案都是因為開庭錄音光碟的公開,事證俱在,讓法官無法閃躲,也讓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如臨現場,才能如此明快的做出懲處建議。而同受《法官法》規範的檢察官就比法官們幸運了。本會受理多起申訴檢察官案件,當事人屢次向地檢署申請複製檢訊錄音光碟,都被檢察長以「閱卷要點並無得聲請複製庭訊光碟之規定,法無依據,礙難准許」駁回。因此,無論當事人在檢訊中遭受了多少委屈,也無法利用錄音光碟來證明檢察官的濫權違法。如此,政府花錢建置這些設備,卻要何用?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司法官個案評鑑申訴中心專案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