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

司法院別把法官評鑑委員會當成家貓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在四月十五日舉辦「法官評鑑制度及其運作」論壇,會中有委員直言,法官評鑑委員會不過是司法院的家貓,震驚四座。究竟司法院是不是真的把法官評鑑委員會當家貓來豢養,無意讓牠到抓老鼠?這要從制度面設計以及會議現場司法院代表的回應來觀察,即可思過半矣。

制度設計上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是兼職,每個月開兩次會,不是獨立機關,沒有固定人員編制,沒有懲戒權,這些姑且不論;針對是否賦予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權這點,司法院的代表堅不鬆口,認為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向職務法庭聲請保全證據及強制處分就足夠了。問題是,沒有調查權,如何能查明、印證人民陳情的事實真假?如何能勿枉勿縱,據以移送監察院審查提出彈劾,再送職務法庭審判,而達到淘汰的結果?有人說沒有調查權等於是無牙老虎,我們倒認為,連有調查權的監察院有時都會被譏笑是無牙老虎了,更何況是沒有調查權的法官評鑑委員會。說它是司法院豢養的、擺著好看的、沒有爪牙抓不到老鼠的家貓,當不為過。

而對民間請求團體要求的調查權或資訊分享權,司法院代表及法界與談人也期期以為不可,一再認為讓民間請求團體擁有調查權於法令不合,因此,對於開庭錄音光碟也不允許拷貝複製,如要閱覽筆錄,還要透過重重關卡,申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百折程序。然而,在現行法制上,公權力並非不得委託行使,理由在於,民主政府所擁有的權力,均來自於人民的授權與同意,政府只是做為人民的代理人,以這個代理身分行使公權力罷了。從這個觀點來看,調查權並非政府機關固有的、不可移轉的權利。司法院代表把調查權當成是官方獨享的權利,不容民間染指,顯現其官本心態以及對民主制度認知的落差。

如貴報所載,當第一線的檢察官或法官已經「進步」到先關閉錄音錄影,再來恐嚇、威脅、利誘當事人的時候,那麼,賦予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權,或是同意讓民間請求團體複製開庭錄音光碟,其實已經不足以發現或遏制此類法庭內新型的違法行為。司法院既然信誓旦旦要淘汰不適任法官,我們不知道,到底還在「堅持」「固守」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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