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

死刑辯論/最高法院「作文功」 令人火大

□ 死刑辯論/最高法院「作文功」 令人火大
張升星/台中地院法官(台中市)/聯合報 2013/01/15
最高法院大費周章就死刑案件開庭辯論,結果日前宣判,老狗玩不出新花樣,還是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提出多項理由認為必須撤銷發回:一、法院必須先調查論罪證據(有無殺人),然後才能調查科刑資料(有無前科),否則就是程序違法。二、量處死刑案件,應採類似「盤點存貨」的方式,就有關量刑事由逐一審酌,否則不符「比例原則」。三、法院依據檢察官請求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繼續上訴請求加重量刑,是否有違「禁反言」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但這些官樣文章,只是推諉卸責的煙幕彈。

本案犯罪事實明確,被告前於八十二年間殺死女友,經判決服刑後出獄;又於九十八年間與因感情及財務糾紛,持土造鋼管槍枝殺死安親班女教師。上述犯罪事實歷經一、二審及最高法院二次撤銷發回,前後六次審判結果並無歧異,被告亦均坦承不諱。

最高法院指摘高院「誤置調查順序,先行調查被告前案殺人前科,採為量刑依據,並未精緻、妥適辯論量刑事由」首次撤銷發回;然後質疑高院改判死刑「並未詳加敘明終身監禁取代死刑之可能,量刑事由未予調查審酌」二度撤銷發回;本次三度撤銷發回的理由大同小異,只是增加「盤點存貨」、「禁反言」、「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名詞來遮掩其冷飯熱炒的本質。

既然最高法院一再挑剔原審未能精緻、妥適調查及辯論量刑事由,乾脆就由最高法院公開示範何謂「精緻、妥適」?如何「盤點存貨」?本案不僅召開言詞辯論,檢辯雙方及被害人家屬都到庭攻防,言詞交鋒,搞得煞有介事,結果還是撤銷發回!這樣就叫「精緻、妥適」的量刑辯論?

最高法院向來的標準答案是: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介入事實調查,無法調查量刑事由。想撤銷發回,就說原審法律見解錯誤,必須糾正,但面臨質疑其具體標準為何?卻又諉稱此乃事實調查,不干他的事!僭居高位的權力傲慢,加上司法院的長期縱容,就是司法亂象的罪魁禍首。

最高法院濫行發回而毫無愧色,還振振有詞要求集體配合作假,簡直莫名其妙。最高法院批評檢察官照抄判決然後附加寥寥數語就提出上訴,但最高法院還不是照抄判決然後附加寥寥數語就撤銷發回?刑事訴訟採行言詞辯論,法庭活動才是核心關鍵,書狀表達根本不是重點。難道要像最高法院這種窮極無聊的作文比賽,才算及格?

至於加重量刑有無違反「禁反言」、「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來就是最高法院應該回答的問題,不是嗎?

其實最該「盤點存貨」的就是病入膏肓的最高法院。沒有別的藥方,只能砍掉重練!但是司法院在各方壓力下提出疊床架屋的「聯合大法庭」,還要替這批貨色加官晉爵。這種「最高」法院,你不覺得「火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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